保密承诺
致尊敬的客户(甲方):
鉴于我公司(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可能知悉贵单位有关技术资料和其它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我公司(乙方)愿承诺如下:
一、乙方为有规范内控管理的公司,在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实施严格保密,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全部或任何部分保密信息。甲方向乙方提供信息涉及到保密事项时,甲方应当在该保密信息中注明“保密”字样或采取其它方式注明以提醒乙方,但甲方未尽提醒义务并不能免除乙方泄密的违约责任。
二、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应当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甲方或关联公司的合同、图纸、会审纪要、变更通知、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价格、工业图集等;双方所有来往信函、备忘录、摘要、研究报告、模式、信息摘要和记录,同时还应该包括所有的复印及其它相关的复制品,而无论载体为书面、电子版本、磁盘或音像资料抑或其它任何形。保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规模、设备、原料等的来源渠道、价格,生产方式,原料的质量、数量、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的定价等。
(二)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图纸、工艺、技术数据、科研成果、专利数据、计算机程序。
(三)合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双方合作的内容、进程和任何待决或已决的意向、历史记录等与本次合作相关的信息。
(四)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财务数据、人事数据、薪酬数据。
(五)其它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过公共渠道无法获得的以纸张、实物、磁(光)盘、磁带、仪器及以其它任何形式为载体的与本次合作内容相关的信息。
三、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一)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二)由于乙方以外其它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三)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它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四、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除了用于本协议的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了任何目的披露或使用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
五、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就本协议及双方于本协议下的合作做出任何公开声明或以任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沟通。
六、如果乙方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且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就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享有以下所有适当的求偿权:即因乙方违反信义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合同、违反法定义务或其它规定而可能由任何有权管辖的机构赋予的民事救济。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损害无法计算的,根据违约情形,乙方应支付最高一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七、甲方于任何时间可自行判断终止向乙方进一步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同意终止本协议时,所有保密之信息必须立即(接到终止要求3天之内)返还甲方并销毁乙方保留的所有复件。如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需作为[程技术档案保留的保密信息,则必须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此类强制规定后双方共同整理归档,并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封存,以后政府有权机构调阅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到场方可提供。此行为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下的其它保密义务。
八、如果法律要求或政府有权机构强制命令或要求乙方披露资料或信息或其它任何部分或复印、复制或以其它方式使用资料或信息,则上述规定不限制乙方照此办理。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供被要求披露内容的完整描述,且应当对所需透露信息寻求最大程度的保密,且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为甲方提供其与有关机构就披露范围进行协商的机会。
九、乙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保密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据其解释若发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必须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在争议发生后1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必须履行判决并承担诉讼费用。
十、双方对有关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应当自本协议签署后生效并持续到双方合作完毕后满5年或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之后5年。
十一、甲、乙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资格)文件复印件需作为该协议附件。
十二、乙方同意并承诺,无论任何原因,报价或服务终止后,乙方不可恢复地删除服务器上的任何保密信息,并不留存任何副本。同时,乙方保证退回甲方保存在乙方服务器上的任何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或资料(如有)。